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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6-10-17 | 點閱數: 915
一、 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本要點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 條於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 5 點第 1 款;本要點係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訂定,該法適用對象無須隨機關首長卸任而辦理退休或離職,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5 點第 2 款。
(三) 各級學校公務人員實已包含醫事人員,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8 點部分文字。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3654_Attach0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