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 112 年 10 月 24 日客會語字第 11267009311 號函 辦理。 |
二、 |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請於 113 年度規劃相關活動時儘量排除認證日程,並轉知及鼓勵機關(構)、學校、單位同仁及民眾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亦請公告及協助宣傳相關訊息。 |
三、 | 因應花蓮地區客語教學師資需求, 113 年 3 月 23 日(星期六)及 10 月 5 日(星期六)之「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場次,請鼓勵學校教師踴躍報名參加。 |
四、 | 旨揭各場次認證日期前本府將開設認證相關課程及研習,歡迎報名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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