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4735 號函辦理。 |
二、 | 為防制學校教職員工生涉入詐欺或遭受詐欺、毒品、網路賭博及重利等各類犯罪危害,請學校依現行與警政機關合作模式加強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工作,亦可利用集合時機邀請警政機關派員講授相關主題。 |
三、 | 另為避免學生遭受重利危害,請學校宣導有關重利行為之相關法普知識及正確財務觀念,避免同學因借貸行為衍生不必要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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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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