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0 月 8 月 6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27998 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指揮中心 110 年 7 月 23 日公告,經評估國內整體疫情日趨穩定,自 110 年 7 月 27 日起至 8 月 9 日止,將全國疫情警戒三級調降至二級,並遵照通案性原則及各主管機關指引適度放寬配套措施。 |
三、 | 全國疫情警戒調降為二級期間,考量後續即將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現階段游泳選手確有提前回歸訓練之需求,為確保游泳選手、教練、防護員、工作人員之健康,避免訓練期間,因群聚感染致疫情擴大,爰訂定本管理指引,提供地方主管機關及其指定之轄內游泳池之管理或使用單位之遵循,並將視疫情發展及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持續更新修正本管理指引。 |
四、 | 經地方政府指定專門提供游泳選手訓練之游泳池,應於大門入口處張貼核准公文。 |
五、 | 地方政府在本指引原則下得視疫情需要做調整,如超出本指引事項,於專案函報本府同意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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