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9 月 2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135683 號函 辦理。
二、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前依教育部 106 年 7 月 28 日臺教學 (三)字第 1060103361 號函說明二(二)及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教學(三)字第 1040028094 號函說明四(均諒達)辦 理,合先敘明。
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 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 通知對造學校時,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 先,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並宜檢附教育部 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 成紀錄,以備查考。
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 及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應確實填具教育 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 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 通報時間,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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