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35683號函 辦理。
二、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前依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 (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二)及104年3月30日 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說明四(均諒達)辦 理,合先敘明。
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 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 通知對造學校時,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 先,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並宜檢附教育部 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 成紀錄,以備查考。
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 及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應確實填具教育 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 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 通報時間,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