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關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請各校協助向學生宣導各項就學扶助措施,並即時提供適切之協助,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17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5917A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除第 1 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 |
| 三、 | 為確保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權益,並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協助其順利就學,請各校應適時向學校宣導各項就學扶助措施,並請協助依學生個案情形,提供即時適切之就學扶助(如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補助)、就學貸款等,或至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https://www.edu.tw/helpdreams/Default.aspx )查詢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提供之獎助學金相關補助資訊)。 |
| 四、 | 另如上開現有補助仍無法滿足學生就學所需費用,請學校專案協助學生採費用分期付款或尋求其他協力單位協助等彈性繳費方式,以支持學生適切擇用不同繳費方案減緩其負擔。 |
| 五、 | 請學校於妥適場合向學生宣導相關協助措施,運用現有校內支持機制,並主動關懷學生心理支持需求,共同營造尊重與關懷之校園文化與環境,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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