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於 114 年 10 月 16 日(四)針對本縣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核,請各校(含幼兒園)落實菸害巡檢,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縣衛生局 114 年 10 月 1 日花衛健促字第 1140033866B 號函辦理。 |
二、 | 國民健康署委託消基會於 114 年 10 月 16 日(四)至本縣各禁菸場所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如當場查獲違規情事,將逕行依法裁處。 |
三、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四、 | 請加強檢視並配合以下規定: |
(一) | 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應依法張貼禁菸標 誌(即進入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並不得有吸菸行為。 |
(二) | 校園內不得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熄菸飲料 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
(三) | 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請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 、頂樓、機房、操場、花圃、水溝、走道及校園周邊道路等 ),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旨揭全面禁菸規定。 |
(四) | 校園內如有工程施工,請務必加強要求施工廠商遵守菸 害防制法規範。 |
五、 | 鑑於近期光復鄉受水災影響,部分校園環境仍在復原中,惟為符合法規及避免影響考評,請學校於現有條件下,加強校園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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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