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有關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以下簡稱專職族語老師)薪資發放及兼職兼課等事宜,請依說明納入學校行政宣導辦理參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8 月 1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2839 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依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校或主聘學校應與專職族語老師訂定契約包含「契約期間薪資及支給方式」,爰有關專職族語老師薪資發放,學校除應按月撥付外,應依專職族語老師需求,議定每月薪資發放日期及支領方式等,並明訂於契約之中。各學校應落實契約及按月撥付薪資,以維護專職族語老師之權益。 |
三、 | 有關專職族語老師兼職兼課事宜,說明如下: |
(一) | 依本辦法第 19 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應專職於學校工作;其經學校核准者,得於公、私立學校兼課,每週不得逾 4 小時,並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本辦法第 23 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未經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另依本辦法第 9 條規定,專職族語老師聘期屆滿,需年終考核為甲等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報學校之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由學校再聘之。 |
(二) | 考量現專職族語老師或有未熟稔兼職相關法規之情形,建議學校落實告知專職族語老師有關本辦法第 9 條、第 19 條及第 23 條兼職兼課所涉法規事宜,並輔以簽署契約相關文件等方式,確認該師確有了解並遵守法規。於學期初即有意辦理兼課者,亦應先行主動向學校告知。 |
(三) | 專職族語老師未經聘任學校同意而逕自兼課者,請聘任學校確認身分後函知本府並辦理後續處置及考核事宜。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 1140166061 號 |
今天: | ![]() |
總計: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