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4 年 7 月 2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40201400 號函辦理。 |
二、 | 為建立良好及安全之學生運動聯賽參賽環境,確保各層級、種類學生運動聯賽之友善環境,將修正教育部主辦各級學生運動聯賽競賽規程,自 114 學年度起參與學生運動聯賽之旨揭人員之資格,請務必依下列說明審慎檢視: |
(一) | 教練、隊職員、裁判、審判委員、技術委員、工作人員或經指派任務或邀請參與之人員,均應具協會檢定合格之裁判資格或相應職務之證照或資格。 |
(二) | 上開人員如涉及違反性別平等或兒少等相關法令規定(包括經依法裁罰、公布姓名、尚在紀律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中、相關調查程序中),無論是否具有相應職務之證照或資格,均不得聘用及報名本賽事。 |
三、 | 另再次提醒,辦理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或委辦各項賽事活動,應落實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應依說明二所列教育部體育署相關公函通知事項辦理;活動現場張貼應「禁止性騷擾」海報,及載明貴單位性騷擾申訴專線及管道,並於活動場所公開揭示以公告周知,違者教育部體育署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2 款規定,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或委辦款,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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