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803724A 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業於 109 年 5 月 26 日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
三、 | 旨揭注意事項要點說明如次,請學校留意: |
(一) |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查詢。 |
(二) |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有事先審查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
(三) |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
(四) |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
四、 | 學校辦理各項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需求,應依旨揭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人員身分查詢及課程教材事先審查等事宜;校外人士於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應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並確保校園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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