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108 年 10 月 29 日以府人訓字第 1080240697 號函計達。 |
二、 | 修正後第 19 條規定:「臨時人員工資依下列方式及標準給付:一、除勞動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於當月一日一次發給上月工資,如遇例假日則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但工資由中央機關補助經費支者,依補助款撥入且得予動支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二、新進人員自就職之日起薪,並依實際在職日數支給;在職期間死亡者,亦同。離職人員以離職前一日為最後支薪之日。」為配合實務,本條修正規定更正為 108 年 12 月 1 日生效。 |
三、 | 另,為配合上開修正,各處臨時人員薪資清冊自 11 月起請於每月 20 日至 22 日送人事處(約用人員)、行政暨研考處(臨時僱用人員)審核差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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