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0 月 29 日部退四字第 10848625561 號函辦理。 |
二、 | 查民國 108 年 10 月 1 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 死亡者,除酌給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 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 7 個月之一次殮葬補 助。 |
三、 | 茲為衡平聘僱人員權益,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 及協助殮葬事宜,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者,除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發給撫慰金外,同時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
(一) | 發給標準: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之俸額計算,發給 7 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
(二) | 遺族領受方式:比照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辦理。 |
(三) | 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得依規定發給殮 葬補助。 |
(四) | 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 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
(五) | 本規定自 108 年 10 月 3 日施行。 |
四、 | 銓敘部 62 年 6 月 25 日 62 台為特一字第 20907 號函及歷次相關函 釋,與本函不符部分,自 108 年 10 月 3 日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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