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王忠舉 電話: 03-8462860#355 電子信箱: u88628@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春日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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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6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 114011138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來文、英文版、日文版、韓文版 ( 376550000A_1140111384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40111384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40111384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40111384_ATTACH4.pdf ) |
主旨: | 函轉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各 1 份,請學校廣為周知,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6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52270 號函辦理。 |
二、 | 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5 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 5 萬元至 500 萬元罰鍰。 |
三、 |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如附件),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傳周知,並請協助刊掛電視牆、佈告欄。 |
四、 | 請各校結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菸檳防制議題辦理,若有關於本案之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許庭毓先生,電話: 02-25220888 轉 609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各私立國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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