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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6-10-17 | 點閱數: 891
一、 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本作業原則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馡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
(二) 修正規定第 2 點增列第 2 款優先遷調之規定,由現行規定第 5 點第 1 款併入並作文字修正。
(三) 修正現行規定第 7 點第 1 款附表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意願調查表」。
(四)

刪除現行規定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序文、第 2 款、第 3 款,其餘為點次遞移。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1312_Attach001

.doc

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1312_Attach0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