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本要點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
(二)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條於99年8月4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5點第1款;本要點係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訂定,該法適用對象無須隨機關首長卸任而辦理退休或離職,爰刪除現行規定第5點第2款。 |
(三) | 各級學校公務人員實已包含醫事人員,爰刪除現行規定第8點部分文字。https://www.cz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72Y0000000_1050183654_Attach003.doc |